内部资料自查自纠要点

发布者:韩柳发布时间:2021-05-06浏览次数:300

    一、指导原则

    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要求,内部资料只能用于内部免费交流,不能收费,不能公开发行;内部资料只是资料,不是报纸,不是期刊。

    二、纠正要点

    (一)按照要求标注、标明

    封面标注准印证号和“内部资料,免费交流”;明显位置(封面、封底或版权页)标明编印单位、发送对象、印刷单位、印刷日期、印数、期号等。

    1.准印证“号码”要完整无误,号码前冠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或准印证号;“内部资料,免费交流”八个字,必须准确无误,不得更改替换。

    2.编印单位即原准印证核定的主办单位;发送对象应该限定在本行业、本系统、本单位,标明要具体;印刷单位为本次核验报送材料之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中的单位,印刷单位必须具有“出版物印刷”资质,且为本省企业,以完整名称标明。

    (二)严格与报纸期刊区分

    1.名称中不能带有“报”、“刊”和“杂志”等,诸如:××报、××学报、××刊、××杂志。

    2.内部资料不是报纸、期刊,内容中不得使用××记者或记者××、期刊社或杂志社、刊号等字样;不得以“本报”、“本刊”自称;也不能出现影射为报纸杂志的字眼,诸如类似:优秀期刊、馆藏期刊、来源期刊、××创刊、刊名题字、刊首××、专刊或增刊等。

    (三)按照《准印证》核定印制

    1.主办单位(编印单位)须具备法人资格,全称标明,不得更改、增减;类别、期数、印数、开本、页数更改须向省局申请,征得同意。

    2.不得与外单位以“协办”等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。

    (四)免费交流,不能收费

    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刊登广告。产品介绍、企业宣传的遣词造句和内容形式要与广告严格区分。 

    (五)内容正面,质量上乘

    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把控。


    以上要点仅供参考,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为准。